近日,江西南昌一小伙罗某,因罗某女友被范某调戏,于是带同伴入室殴打范某,三人抢走范某钱包里的现金200元左右,其中罗某分得50元,案件发生后,罗某因为抢劫50元被判10年。那么,罗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系误判吗?抢劫罪一般最低判几年?
2018年12月12日,罗某抢劫50元,一审获刑10年,当事人罗某不服,遂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文书显示,2018年1月14日,江西南昌,18岁小伙罗某因认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与两名同伴闯入范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捆绑。罗某等人离开范某家中之后,其中一名同伴提出问范某拿点钱。随后,罗某三人返回再次殴打范某,抢走了范某钱包里的200元现金。三人在下楼离开时遇到了范某堂哥并对其实施殴打,还摔坏了范某堂哥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最后,罗某在抢劫的200元中拿了50元。
此案一审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处罗某***十年,并判处罚金一万元。
罗某不服,遂提起上诉。11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结果: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抢劫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分析:抢劫罪的判定并不是根据抢劫金额大小,“这个案件是入室抢劫。只要是入室抢劫,量刑最低就是十年。
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不一定构成抢劫罪。只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抢劫罪。是否构成抢劫罪,最主要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拿这200元钱的目的。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罗某的代理律师李长青告诉记者,罗某实施行动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女朋友被范某调戏,想教训范某报复发泄,之后抢劫200元只是冲动行为,应该按照寻衅滋事来判处,量刑为1至2年。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如果有入户等情节,会被重罚,最低10年。
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主要采用靠前危险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又叫做靠前损失赔偿方式。当室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在其分项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不存在因保险金额不足而被比例赔付的风险。
靠前危险赔偿方式相当于是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另一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在靠前部分额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与损失金额的较低者,不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家庭财产保险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如房屋及房屋装修、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盗抢损失、由于管道破裂而造成水渍带来的损失、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保姆人身意外险、宠物责任险、高空坠物责任险等都是家财险保障的范围,业主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的选择。
在购买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室内财产盗抢险、现金首饰防盗险等附加险来扩大保障范围,一旦在保险地址室内的现金和事先约定的金银珠宝被盗抢,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但是,室内财产盗抢险和现金首饰防盗险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投保人以为,既然现金和首饰都放在家中,只要附加室内财产盗抢险即可安枕无忧,实则不然。
据了解,室内财产盗抢险的责任范围是因遭受盗抢而丢失的室内财物,包括家用电器、服装、家具等,最高保额在10万元左右。但此附加险并不包括现金和首饰,其只能通过附加现金首饰防盗险来专门应对。
此外,如果不常住的房子里的财产被盗,可能无法获赔。因为,按照各保险公司的规定,倘无人居住(一般为连续15天)就可视为财物无人看管状态。这是很多投保人忽略的重要事项,务必要引起注意,以免遭窃后无法获赔,导致不必要的理赔***。
温馨提醒,入室抢劫最低判10年,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如果罗某懂点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或许不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