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2002]12号文、桂政发[2002]49号文规定,2003年9月,经桂林市编委批准成立桂林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主要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一、主要职责
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中心内设机构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归集管理科、计划信贷科、法规稽查科、信息管理科及东区、南区、北区3个城区管理部;派出机构为灵川、兴安、全州、灌阳、资源、阳朔、荔浦、平乐、恭城、临桂、永福、龙胜等12个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三、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主任:江冰欣,负责单位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教科工作。
副主任:葛长富,协助分管财务科、计划信贷科工作。
副主任:邓金山,协助分管归集管理科、法规稽查科、信息管理科工作。
桂林公积金管理中心属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管理、授权执法、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直属桂林市人民***,主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