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险”是海上保险的简称。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在各类保险险种中。历史最长,起源最早,堪称开近代保险制度之先河。
最原始的海上保险形式就是以“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为原则的共同海损制度和船舶抵押货款或货物抵押贷款,它们不仅是海上保险的雏形,还是整个保险制度的萌芽。
“水险”是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责任作为承保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海上资源的开发,水险的内容与形式都处于不断扩大和完善之中,如承保种类增加、承保风险扩大、承保标的扩展等。这些发展和变化、对于适应“水险”具有的承保风险的综合性,承保标的的流动性、承保对象的多变性等特点的需要,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水险”承保的是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那么,哪些是海上风险、海上损失和海上费用呢?
海上风险,一般是指船舶、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或伴随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有其特定范围,既不包括在海上发生的一切风险,又不局限于在航海中发生的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或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役、倾覆、碰撞、火灾、爆炸、抛货、吊索损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海盗行为,船长船员不法行为等。
除上述两类之外,还有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外来风险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钩损、沉污、锈损、受潮受热、串味等。特殊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交货不到、拒收等。
海上损失是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部分全损。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