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是我们最为基本的一种保障制度,企业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均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详见下表。
企业能否在税前扣除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福利待遇支付主体中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如何**所得税?
根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为本企业所有在职或在职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范围。因此,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在福利支付主体中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减少本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