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保险经纪人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入,但二者存在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地位不同。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其行为代表保险人的利益。(2)进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保险经纪人从事业务时,当他实施居间行为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当他进行代理时则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人从事业务则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3)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行为效力作用于他自己,而代理行为直接对委托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产生效力;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效力直接对保险人产生约束力。(4)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因保险经纪人**居间业务的结果对保险经纪人发生效力,如保险经纪人在**居间业务中,因其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在**代理业务时,凡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保险业务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