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信用、履行合同支付原则:不遵守信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在社会上站稳脚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也是如此。即使是最基本的诚信也不能保证,支付结算也不能正常进行;
2、谁的钱进入谁的账户,谁控制原则:银行结算时,需要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向指定收款人支付款项;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存款人的资金需要自由控制;
3、银行不垫付原则:即在结算过程中,银行只负责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分配,不承担任何资金的垫付责任。
1、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这种情况明显不同于一般的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行为;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用户的意愿。银行只需要用善意和符合要求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支付结算业务完成后,发票人或付款人、持票人或收款人之后的任何纠纷都与银行无关;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1、按照形式划分:根据结算的不同形式,结算可以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收付货币,结清债权债务的行为。在中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限制,仅限于个人与单位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和单位对个人的相关费用。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付款从付款人账户转入收款人账户,完成货币收付,结清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按照工具划分:根据结算所用工具的不同,可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为支付工具结算货币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以结算凭证为基础结算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信用卡、汇兑、托收支付、委托收款结算等。
本文主要写的是支付结算的三原则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