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具体介绍如下: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2、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3、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4、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5、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6、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7、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8、各种运输工具的第三者或公众责任事故,由专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其他责任保险险种承保。9、公众责任保险单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