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二、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
三、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公司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2、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公司上年度及近期(最好6个月以上)账目流水。
3、借款用途,如:购销合同。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对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6、还款计划等其他银行要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