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沪市大宗交易规则:1、大宗交易买卖条件:1.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1.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一、沪市大宗交易规则:
1、大宗交易买卖条件:
1.1 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1.2 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1.3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1.4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大宗交易申报方式:
2.1意向申报;
2.2成交申报;
2.3固定价格申报。(暂缓实施)
3、大宗交易申报时间:
3.1意向申报:9:30—11:30 ,13:00—15:30
3.2成交申报:15:00—15:30
3.3固定价格申报:15:00—15:30(暂缓实施)
4、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5、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暂缓实施)
6、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最高价格卖出;
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7、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8、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暂缓实施)
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暂缓实施)
9、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暂缓实施)
10、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二、深市大宗交易规则:
1、大宗交易买卖条件:
1.1 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1.2 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1.3 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1.4 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5 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6 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
1.7 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1.8 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2、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两种方式。
2.1 协议大宗交易: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2.1.1 接受申报时间:9:15--11:30 ,13:00—15:30
2.1.2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2.1.3 协议大宗交易申报方式:
1)意向申报;
2)成交申报;
3)定价申报;
2.1.4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2.1.5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
2.1.6 1)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2)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3)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2.1.7 成交确认时间:
1)权益类证券、债券(公司债券除外):15:00--15:30;
2)公司债券:9:15 --11:30 ,13:00 --15:30。
2.2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2.2.1 接受申报时间:15:05—15:30
2.2.2 价格类型包括:
1)证券当日收盘价;
2)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2.2.3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2.2.4 A股、B股、基金、债券可以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但上述1.5、1.6、1.7、1.8规定的证券交易除外。
2.2.5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3、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