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信用卡新规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
一是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要求从事收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遵循相同的监管标准,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强调了建立与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度和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与管理原则;
三是明确了收单业务风险管理要求,《办法》针对特约商户风险评级、交易监测、业务检查、受理终端布放、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交易信息传输、资金结算、差错处理、业务外包等各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了监管制度;
四是明确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监管检查及违规处罚规定。
下面,本站信用卡小编为大家介绍人民银行信用卡新规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 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