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1]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宣布成立。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银行工作时间:
人民银行没有营业时间,是办公时间。由于人民银行行驶中央银行职能,故办公时间与地方政府是同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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