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分析: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说明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等细则;2.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也是保险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义务,更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一个具体表现;3.及时签单的义务;4.对于被保险人任何信息以及涉及到了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方面的保密义务。接下来具体说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什么
保险人是指向保险对象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或机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并对保险标的进行保险。
二、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对象支付保险金。
三、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保险标的的安全。
四、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报告,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变化情况。
五、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六、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七、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处理,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索赔,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九、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审核,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调解,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一、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审查,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二、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维修,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三、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修复,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四、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补偿,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五、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六、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追偿,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七、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索赔,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审查,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十九、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调解,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二十、保险人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审核,以便保险对象及时了解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就是上述这些,它们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保险对象都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双方都要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是什么?
1、投保人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五)建议被保险人维护标的安全义务。
(六)出险通知义务。
(七)提供事故证明、资料的义务。
(八)其他不利益。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三)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四)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时候),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法律分析: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说明告知保险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等细则;
2.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也是保险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所承担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义务,更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一个具体表现;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任何信息以及涉及到了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方面的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靠前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靠前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什么义务?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 1、如实告知保险有关事实; 2、按时支付保险费; 3、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4、避免损失扩大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
1、 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义务;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 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在这五点义务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如实告知的义务,它指的是你在和保险人签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当保险向你询问相关的问题时,你必须如实告知,不能有所隐瞒,不然保险人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
而且如实告知的义务又可以细分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和出险通知义务这两类。其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期内,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出险通知义务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及时地通知保险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和出险通知;3.及时通知的义务;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一、投保人的权利具体如下: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 3、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总之,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权利: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代位赔偿请求权;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谓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赋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具有哪些义务呢?为你整理如下:
一、投保人的义务
1、投保人主要义务;
2、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4、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5、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6、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二、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
1、如实告知保险有关事实;
2、按时支付保险费;
3、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4、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详细来说
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_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3.及时通知的义务
4.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5.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