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201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支付机构。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预付卡发行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在发卡机构外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营业执照》批准的业务类型和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储备管理的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什么是预付卡?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凭证,可用于在特定的相关机构购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业务。根据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可分为注册预付卡和非注册预付卡;根据预付卡中的信息载体,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
预付卡有很多种,分别是:
1.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行业发放的手机卡为预付卡;
2.中国银行银联卡和交通银行颁发的太平洋世博会非接触芯片卡也是预付卡;
3.各服务业商家发放的预付卡,如商场、餐饮业、娱乐业或超市;
4.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由多家商家协商,最终确定签订相关协议,并分布在各行各业POS机器终端系统,发放可跨行消费的预付卡,可在多个行业消费;
5.其他预付卡。